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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勇税眼看事:不能取得发票情况下的税前扣除问题 2009-12-27

侯勇税眼看事:不能取得发票情况下的税前扣除问题

        案例:甲公司出租一房产给乙(自然人),合同期为二年,但一年之后因公司业务需要,甲公司收回了该处房产,但按合同约定,支付给乙违约金3000元,乙开具了收款证明,请问这3000元能在税前列支吗?
        特别提示:
     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,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支出,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;对于确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,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它凭据,例如合同协议、付款证明等,也可作为扣除的依据。
       本案中只要甲公司提供乙(自然人)的收款凭据、合同原本以及违约情况说明便可在税前列支扣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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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别:纳税筹划 |   浏览数(5319) |  评论(0) |  收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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